問題詳情

【題組】 ⑷ Pharmacokinetics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30659
統計:A(52),B(16),C(8),D(255),E(0)

用户評論

【用戶】Karena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懲戒法第33條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 第64條 (提起再審之事由)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二、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四、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九、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再審之訴,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提起之。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34.公務人員懲戒案件議決後,發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時,原受懲戒處分人得申請何種救濟?(A)復審 (B)再復審 (C)審議 (D)再審議修改成為34.公務人員懲戒案件判決後,發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時,原受判決人得申請何種救濟?(A)復審 (B)再復審 (C)審議 (D)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