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放射性物質活度衰減至無法達成原申請目的之用途,而未於多少時間內更換,即為游離 輻射防護法所稱之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
(A) 30 日
(B) 3 個月
(C) 6 個月
(D) 1 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0),B(2),C(2),D(0),E(0)

用户評論

【用戶】Steven Huang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名  稱: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02 月 22 日第 19 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一、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規定需由合格人員負責操作,其操作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十日內補足者。二、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輻射防護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個月內補足者。三、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四、放射性物質活度衰減至無法達成原申請目的之用途,而未於六個月內更換者。五、因外力不可抗拒因素致輻射作業場所屏蔽或防止輻射洩漏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