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鉛筆(坐四望三)】評論
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一)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 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二)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 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三)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 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四)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 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 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偽課員】評論
(A)已就業者,依序核算: n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 n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n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 n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nnnnnnnnnn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