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Yang Chen】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擁有最高位階的法律權力。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內容除前言外,全文共175條、計分14章。憲法本文的主要特色為彰顯三民主義與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1]。由於國共內戰的爆發,導致中華民國的治權在民國38年(1949年)後限縮至臺澎金馬等地,國民大會在民國80年(1991年)於憲法本文之外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並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以因應當前國情。 維基百科
【Go】評論
將社會福利明定為國家重要的政策請見我國憲法156 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