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li Lin】評論
第 八 條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第 九 條公務員奉派出差,至遲應於一星期內出發,不得藉故遲延,或私立回籍,或往其他地方逗留。
【Fernando Chan】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Cathy Peng】評論
(B)相對服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