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evin Lin】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2 條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停留、居留許可。依前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十五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第 24 條外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十、曾經逾期停留、逾期居留。十一、曾經在我國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之不予許可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
【KlugTina】評論
入移法§24十、曾經逾期停留、逾期居留。←限制1~3年↓十一、曾經在我國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