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昱珽】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32條 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
【上榜了!謝謝阿和摩友們!】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32條 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建議將C改為"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較妥,以符合懲戒法第39條內容。謝謝。
【derek801204】評論
依公務員懲戒法,有關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之關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懲戒案件認為被付懲戒人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法院檢察機關或軍法機關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以不停止懲戒程序為原則 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並且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同一行為,其刑事部分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