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男之子乙男與丙女結婚。婚後丙生一子丁,惟乙、丙感情不睦而離婚,丁由乙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乙罹患重病,立遺囑指定甲為丁之監護人。該遺囑指定為: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92982
統計:A(101),B(169),C(4),D(1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何謂遺囑執行人

用户評論

【用戶】Sai Weng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需先符合1091之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用戶】106高考必上,別再不強迫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012407813

【用戶】黃金獵犬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 1055- 2 條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