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5.《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通常会导致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而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有()。
(A)公司股东过分操纵和控制公司,致使公司丧失独立人格
(B)公司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C)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致使公司成为股东傀儡
(D)公司股东利用法人人格逃避合同义务或侵权责任

參考答案

答案:A,C,D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丸子】評論

混同 Vereignung 混同混同是指一個人變得同時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1],或擁有兩種不需要同時存在的權利[2]、義務,這時候他的權利或義務原則上就會消滅。同時變成權利人和義務人,例如A向爸爸借30萬元,是借據的債務人,但爸爸過世後唯一繼承人的A繼承了這筆借據的債權,那A就同時是30萬借款的債務人及債權人,這筆借貸關係的權利義務都會消滅。擁有兩種不需要同時存在的權利,例如A在B地上設定了地上權,是地上權人,但A後來又把B地買下來,直接變成所有權人,那A對B地的地上權就會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