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若公開說明書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何者無須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A)該有價證券發行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
(B)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
(C)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
(D)該有價證劵之證券承銷商

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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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評論

證交法第32條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