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Ting Chang】評論
[個人筆記..](甲丙正確)(甲)駕駛人闖紅燈,交通警察以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為由,而逕行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2 條(丙)教師升等著作經其答辯後,學校認定確係抄襲他人已出版論文,不通過其升等。大法官釋字第462號 (乙丁錯誤)(乙)政府查緝疑似違章建築時,未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即裁處罰鍰並予拆除。 [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丁)某私立學校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逕行招生,經查屬實,政府命其立即停辦。 [限期停辦] 私立學校法第 70 條
【吳蕊蕙】評論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立案後,始得招生私立學校違反第39條第1項規定擅自招生者,除學生學籍不予承認外,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學校法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無名】評論
原來(丁)是錯在 [ 立即停辦 ] → [ 限期停辦 ]!! 感謝~!!^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