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ra961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消滅時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斷(民法第129條):(1)請求:但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0條)。(2)承認:此係指受時效利益的當事人(即義務人)對權利人認許與絕對性,並無視為不中斷的情形。其權利之意思表示。消滅時效因承認而中斷,其效力具有確定性。(3)起訴:但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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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消滅時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斷(民法第129條):(1)請求:但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0條)。(2)承認:此係指受時效利益的當事人(即義務人)對權利人認許與絕對性,並無視為不中斷的情形。其權利之意思表示。消滅時效因承認而中斷,其效力具有確定性。(3)起訴:但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1條)。
【用戶】gra961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消滅時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斷(民法第129條):(1)請求:但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0條)。(2)承認:此係指受時效利益的當事人(即義務人)對權利人認許與絕對性,並無視為不中斷的情形。其權利之意思表示。消滅時效因承認而中斷,其效力具有確定性。(3)起訴:但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