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黃辰澤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5條: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因為校長的女兒是校長一親等親屬,所以違反第3條:公職人員二親等以內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