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關於民法住所法律上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住所為戶籍法上之戶籍所在地
(B)得為確定管轄權之標準
(C)確定是否失蹤之標準
(D)得為確定債務履行地之標準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00945
統計:A(265),B(27),C(179),D(5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顏台大-志光民法測驗題庫Q&A、民法總則
用户評論
【幾霸葷】評論
(A) 第 20 條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C)對於失蹤人為避免其相關法律關係長期處於未決的狀態,使失蹤之人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由法院宣告其死亡,以終結該失蹤人住所地為中心之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