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endy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107年修法把外國公司的認許制度刪掉了,現在也採登記制。第4條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