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涯】評論
依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107.3.14)第 3 條本標準所稱容許濃度如下:一、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除附表一符號欄註有「高」字外之濃度,為勞工每天工作八小時,一般勞工重複暴露此濃度以下,不致有不良反應者。二、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附表一符號欄未註有「高」字及附表二之容許濃度乘以下表變量係數所得之濃度,為一般勞工連續暴露在此濃度以下任何十五分鐘,不致有不可忍受之刺激、慢性或不可逆之組織病變、麻醉昏暈作用、事故增加之傾向或工作效率之降低者。 ┌──────────┬──────┬──────────┐ │容許濃度 │變量係數 │ 備 註 │ ├──────────┼──────┼──────────┤ │未滿 1 │ 3 │表中容許濃度氣狀物以│ ├──────────┼──────┤ppm 、粒狀物以 ㎎/│ │1 以上,未滿 10 │ 2 │m^3 、石綿 f/cc 為單│ ├──────────┼──────┤位。 │ │10 以上,未滿 100 │ 1.5 │ │ ├──────────┼──────┤ │ │100 以上,未滿 1000 │ 1.25 │ │ ├──────────┼──────┤ │ │1000 以上 │ 1 │ │ └──────────┴──────┴──────────┘三、最高容許濃度:附表一符號欄註有「高」字之濃度,為不得使一般勞工有任何時間超過此濃度之暴露,以防勞工不可忍受之刺激或生理病變者。 甲醇容許濃度為200ppm,依第二款變量係數為1.25,故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變量係數=200×1.25=250p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