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娜的蘋果】評論
A:買賣契約→不要式、不要物(諾成)、有償、雙務
【張曉竹】評論
民法153條 債權契約成立要件:合意成立
【葛瑞斯】評論
諾成契約契約的成立,僅需當事人雙方表意一致,不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例如買賣、租賃、僱佣等等。要物契約契約的成立除意思表示外,尚須實行一定的給付,例如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等等。要式契約指契約成立須有一定的方式,如不具備法定的方式者,其契約原則上應為無效(民法第73條),例如不動產物權的移轉與設定(民法第760條)、兩願離婚之協定(民法第一○五○條),均應以書面為之。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民法第166條)。非要式契約指契約之成立不須具備一定方式,債法上的契約大抵屬此類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