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g】評論
防污公約附則II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則 第5章 有毒液體物質殘餘物作業排放第13條 有毒液體物質殘餘物排放控制 7.2.2 如船舶位於距最近陸地不小於12海裡,且水深不小於25m的水域中,而灌入已清洗液貨艙的,含前次所載物質的量小於1 ppm的壓載水,可排放入海,而無需考慮其排放率、 船速及排放口位置。這是指當按附錄6規定進行了預洗,且對199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 其後又用清洗機進行完整週期清洗,或用不小於k=1.0計算值的水量清洗後,已達到液貨艙要 求的清潔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