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珍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 第17條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 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 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用戶】愛作夢的平凡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Tip:孫芸芸:竟敢管收我爸爸(588),跟你勢不兩立.(4不2匿)不履行 不陳述 不報告 不到場 逃匿 隱匿 命擔保 限期履行 限制住居(行執17I)不到場 逃匿 拘提 (17III) (人不到,才可拘)不履行 不報告 逃匿 隱匿 管收(17VI) (不到場,不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