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已刪除】下列法律行為,何者為不要式行為?
(A)人事保證契約
(B)合夥契約
(C)拋棄繼承
(D)立遺囑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12756
統計:A(86),B(538),C(91),D(9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不當得利

用户評論

火冒三藏】評論

3F 請問一下我有疑問  那如果他已經快要死了 不是可以口授遺囑和兩個人做證代理嗎 印象中好像是這樣

朴街享】評論

要示不限定於書面 而是要一定的方式

glace2282】評論

那人事保證契約是屬於需要書面的要式行為嗎?還是是其他種方式的要式行為呢?請高手解惑,謝謝!

Vivin Wu】評論

要式行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必須採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式才能成立的行為,如:票據行為就是法定要式行為。   要式法律行為:如法律規定某中法律行為必須採用某種形式,這種法律行為就稱為要式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當事人必須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為方能成立。凡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的民事行為便是無效的。 .....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