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ystal200352】評論
公益勸募條例: 第三條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第六條 各級政府機關(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 一、開立收據。 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Juju】評論
第7條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