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第 9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依法考試及格。二、依法銓敘合格。三、依法升等合格。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Vic Lu】評論
公務員<=事務官..都要經過 "國家考試"才有資格...沒有依契約這回事如依契約不是公務員..是外包約聘人約 兩碼事
【Sam Zhang】評論
訂定契約聘用,皆屬於 私經濟 外包行為。類似 行政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