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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涉及智慧財產權之歸屬者,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載明由機關取得所有權利。 (A)O(B)X
問題詳情
450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涉及智慧財產權之歸屬者,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載明由機關取得所有權利。
(A)O
(B)X
參考答案
上一篇 :
626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採購法第26條之規定,故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並無違反採購法之規定。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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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僅得共同投標不得單獨投標。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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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只要有3家以上廠商有生產即可認定無不當限制競爭。 (A)O(B)X
580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該採購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術,或預估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競爭
628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採購規格明訂產品需取得環保標章,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 (A)O(B)X
581 機關既已允許共同投標,故採共同投標方式得標之廠商,不得再依採購法第67條之規定分包予其他廠商。 (A)O(B)X
629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是否獨占。 (A)O(B)X
630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任何建議,以免妨礙競爭。 (A)O(B)X
582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無須載明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但應載明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A)O
631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如有3家以上廠商可供應,則可認定為無限制競爭之虞。 (A)O(B)X
583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但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632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不應以有3家以上廠商可供應,即認定為無限制競爭之虞。 (A)O(B)X
584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視案件性質於招標文件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得免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A)O(B)X
633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是
585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契約價金應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不得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 (A)O(B)X
586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係屬限制競爭之作法,不得採行。 (A)O(B)X
634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之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者,機關無需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 (A)O(B)X
587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特定資格。 (A)O(B)X
588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規定,無需載明契約價金請(受)領金額。 (A)O(B)X
635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之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者,機關應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 (A)O(B)X
589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載明契約價金請(受)領金額,並得以百分比代之。 (A)O(B)X
636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以機關自行審查為原則,以開會或委託審查為例外。 (A)O(B)X
590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之廠商於得標後應共同具名簽約,就其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部分,分別負瑕疵擔保責任。 (A)O(B)X
637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應以自行審查、開會審查或委託審查之方式之一審查之。 (A)O(B)X
638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目前是否均有製造。 (A)O(B
591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之廠商於得標後應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 (A)O(B)X
639 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可依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所定的審查方式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