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風遠颺】評論
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與本題不同
【小P】評論
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土地經認定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規定,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屬於贈與事實發生日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核課贈與稅時,應計入贈與總額後,以同額列為扣除額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44條,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得以受贈財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款。
【Allan Pan】評論
公共設施保留地 是 扣除額意即不管是因繼承而移轉者,或是於配偶、直系血親間贈與,都須先加到遺產/贈與總額裡再同額列為扣除額自遺產/贈與總額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