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因不當對待或未受適當照顧而有緊急安置必要時,除例外情形聲請法院裁定外,緊急安置至多不得超過幾小時?
(A) 24 小時
(B) 48 小時
(C) 72 小時
(D) 96 小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8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Karen(111地&am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 ...

【用戶】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第 57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用戶】Karen(111地&am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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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第 57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