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 Feng Cha】評論
1174條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1174條Ⅰ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Ⅱ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Ⅲ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