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收容聲請事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法院所為續予收容 或延長收容之裁定,應於收容期間屆滿前當庭宣示或以正本送達受收容人。未於收容期間 屆滿前為之者,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之裁定,視為撤銷
(B)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C)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未曾受收容者,由受 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D)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 之聲請事件,應訊問受收容人;內政部移民署並應到場陳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61468
統計:A(67),B(10),C(57),D(42),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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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