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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2條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係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 (以下稱當地借用機關) 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之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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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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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係由何機關所訂定? (A)臺灣高等法院(B)行政院(C)司法院(D)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