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6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88 號解釋,信用合作社法、銀行法及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規定,允許主管機關逕行指派機關或人員為監管人或接管人,與憲法保障人民何等權利之意旨未盡相符?
(A)自由權
(B)財產權
(C)身分權
(D)生存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88833
統計:A(49),B(549),C(56),D(38),E(0)

用户評論

【用戶】邪焱之界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為何是財產權非身份權?

【用戶】林柏帆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必須合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程度,並以法律定之,其由立法機關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者,須據以發布之命令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授權範圍時,始為憲法之所許,迭經本院解釋在案。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係為保障存款人權益,並兼顧金融秩序之安定而設,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四條第四款雖亦有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授權之依據,惟基於保障人民權利之考量,法律規定之實體內容固不得違背憲法,其為實施實體內容之程序及提供適時之司法救濟途徑,亦應有合理規定,方符憲法維護人民權利之意旨;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