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我國現行船主責任限制制度兼採金額主義,惟其就船舶登記總噸數設有最低限制,其規定為:
(A)船舶登記總噸不足三百噸者,以三百噸計算
(B)船舶登記總噸不足二百噸者,以二百噸計算
(C)船舶登記總噸不足一百噸者,以一百噸計算
(D)船舶登記總噸不足五十噸者,以五十噸計算代號:60620頁次:8-2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1),B(0),C(2),D(0),E(0)

用户評論

【用戶】Buscle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海商法第21條(船舶所有人限制責任之標的、項目及範圍)  船舶所有人對下列事項所負之責任,以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運費及其他附屬費為限:   一、在船上、操作船舶或救助工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或財物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   二、船舶操作或救助工作所致權益侵害之損害賠償。但不包括因契約關係所生之損害賠償。   三、沈船或落海之打撈移除所生之債務。但不包括依契約之報酬或給付。   四、為避免或減輕前二款責任所負之債務。   前項所稱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所有權人、船舶承租人、經理人及營運人。   第一項所稱本次航行,指船舶自一港至次一港之航程;所稱運費,不包括依法或依約不能收取之運費及票價;所稱附屬費,指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