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pple Pink】評論
民法第二五0條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第二五一條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第二五二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在台灣如果違約金可以無限設定,一但遇上,一定會有人破產......這好像違背比例原則..
【Iamhere】評論
哈哈,我也是沒看到 c 的 不
【蘇同學】評論
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法院不得減至相當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