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2.依民用航空法規定,我國航空站之設置:
(A)以國營為原則,國民不得經營
(B)以國營為原則,國民亦得申請核准後經營之
(C)以公營為原則,國民不得經營
(D)以公營為原則,國民亦得申請核准後經營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42391
統計:A(53),B(36),C(13),D(63),E(0)

用户評論

【用戶】cookie su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答案有誤民用航空法28條有說以國營私人經申請核可後可建造經營

【用戶】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這題答案應該為(D)我在網路上有找到解析

【用戶】Peja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國營航空站之籌設、興建、營運,應由民航局報經交通部核准後,始得為之。直轄市、縣(市)營航空站之籌設、興建、營運,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後,始得為之。民營航空站應由符合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規定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並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興建完成及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始得營運。前二項航空站之籌設、興建、營運之申請、核准、出租、轉讓、撤銷或廢止之條件、註銷、停止營運或解散、經營投資、作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