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呆帳
(B)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或保證責任準備等項下沖抵,如有不足,得列為當年度損失
(C)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應經董(理)事會之決議通過,並通知監察人(監事)
(D)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雖銀行有承受實益者,仍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呆帳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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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秀薇】評論

第 6 條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項,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一 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者。二 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已無法受償,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銀行可受償金額,執行無實益者。三 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銀行亦無承受實益者。四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在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經催收仍未收回者,得扣除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但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要求轉銷者,應即轉銷為呆帳,並提報最近一次董 (理) 事會及通知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