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筱娩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3 條本法所稱之風險資本,指依照保險業實際經營所承受之風險程度,計算而得之資本總額;其範圍包括下列風險項目:一、人身保險業:(一)資產風險。(二)保險風險。(三)利率風險。(四)其他風險。二、財產保險業:(一)資產風險。(二)信用風險。(三)核保風險。(四)資產負債配置風險。(五)其他風險。前項風險資本之計算公式應依照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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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3 條本法所稱之風險資本,指依照保險業實際經營所承受之風險程度,計算而得之資本總額;其範圍包括下列風險項目:一、人身保險業:(一)資產風險。(二)保險風險。(三)利率風險。(四)其他風險。二、財產保險業:(一)資產風險。(二)信用風險。(三)核保風險。(四)資產負債配置風險。(五)其他風險。前項風險資本之計算公式應依照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