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i】評論
(B)向日本政府爭取較為平等的待遇1920年代左右,台灣社會對民族自決與自治的要求日益白熱化,總督府不得不釋放部分自治權。1935年4月1日,總督府公布《台灣地方自治制度改正》,並於同年10月1日實施。改革的內容如下:1.州協議會改為州會,州協議會員改為州議會員,性質由原來的諮詢機關改為議決機關。州會議員由全部官選改為半數民選,其中市會議員和街庄協議會員具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非民選的半數由總督派任。2.市協議會改為市會,市協議會員改為市會議員,性質由原來的諮詢機關改為議決機關。市會議員由全部官選改為半數民選。非民選的半數由州知事派任。3.街庄協議會員由全部官選,改為半數民選。非民選的半數由州知事派任。4.州會、市會、街庄協議會議長仍由官派的州知事、市尹、街庄長兼任。5.規定年滿二十五歲,年納稅額五元以上[90],在選區內居滿六個月以上的男子才具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婦女則無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