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數行政機關對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者(管轄競合),應如何定其管轄?
(A)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B)由受理在後之機關管轄
(C)由當事人選擇管轄機關
(D)移送行政法院裁定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6416
統計:A(4654),B(37),C(36),D(10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管轄、行政機關管轄權之爭議、行政程序法

用户評論

Lance Yeh】評論

第13條: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第14條: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沈正儀】評論

第13條: 優先 協商 指定 這樣背^^

Yen Long Lee】評論

共同上級,各該上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