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H】評論
審計準則公報 29號第十七條查核人員執行查核工作發生異常跡象時,應注意受查者是否已發生未遵循法令事項。異常跡象列舉如下:1.政府機關已進行調查2.支付罰金或罰鍰3.對顧問、關係人、職員或政府官員給付性質不明的款項或貸款4.傭金支出遠超過正常水準5.購入或出售資產之價格與市價差異懸殊6.支付巨額現款7.與設籍於租稅天堂之公司有不尋常交易8.由於會計制度設計之缺失或突發狀況之影響,現有制度無法提供適當之查核軌跡或足夠證據。9.交易未經授權或未做適當記錄10.大眾傳播媒體已做負面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