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ʕ•ٹ•ʔ】評論
第9條(省縣自治)i.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