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直轄市及縣(市)稅為何?其統籌分配稅款之相關規定及精神為何?試加以析論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562
統計:A(132),B(1167),C(52),D(1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定期會

用户評論

【用戶】錢昱辰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34 條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主席召集之,議長、主席如未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副主席召集之;副議長、副主席亦不依法召集時,由過半數議員、代表互推一人召集之。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依下列規定:一、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七十日。二、縣 (市) 議會議員總額四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日;四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四十日。三、鄉 (鎮、市) 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二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二日;二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六日。

【用戶】張峻瑋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主席召集之,議長、主席如未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副主席召集之;副議長、副主席亦不依法召集時,由過半數議員、代表互推一人召集之。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依下列規定:一、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七十日。二、縣 (市) 議會議員總額四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日;四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四十日。三、鄉 (鎮、市) 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二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二日;二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