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onlinhhh】評論
「法」、「事」、「國」、「稅」、「政」、「金錢:財-經濟-貨幣」
【Chien Hui Cho】評論
72. 憲法第107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一 n外交。二 n國防與國防軍事。三 n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四 n司法制度。五 n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六 n中央財政與國稅。七 n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八 n國營經濟事業。九 n幣制及國家銀行。十 n度量衡。十一 n國際貿易政策。十二 n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73. n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必上!!】評論
憲法第108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一 省縣自治通則。二 行政區劃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四 教育制度。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七 公用事業。八 合作事業。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十二 土地法。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十四 公用徵收。(D)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A)十六 移民及墾殖。十七 警察制度。十八 公共衛生。(B)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