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dia Chang】評論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1/3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經討論即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不信任案提報院會72小時後,立即召開審查,審查後提報院會表決,審查及表決應於48小時內完成,否則視為不通過。不信任案之表決以記名投票,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贊成,方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