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評論
會計法第83條:. 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屆滿二年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得予銷毀。 前項保存期限,如有特殊原因,亦得依上述程序延長或縮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