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ia Jung Tsa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4條規定,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警察官等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為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