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佩玲】評論
(A).寡嫂與小叔是旁系姻親二親等,小叔之兄己死亡 按民法983條1項3款之反面解釋,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同是可結婚。 (B)表哥與表妹旁系血親四親等,不可以結婚(民法983條1項2款)。 (C)養母之子與養女,旁系血親二親等,不可結婚(民法983條1項2款)。 (D)舅舅與外甥女旁系血親四親等,不可以結婚(民法983條1項2款)。
【cb023725】評論
(D)舅舅與外甥女旁系血親三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