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 Hui Huan】評論
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代償請求權之標的
【Allen Lai】評論
第 225 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