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82號解釋略以:「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份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學生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試依上述說明回答下列問題:
【題組】38.人民對國家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利或利益遭受損害時,得經由原處分機關,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行為的救濟方式,稱之為何? 
(A)訴願 
(B)訴訟 
(C)申訴 
(D)請願。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73585
統計:A(41),B(4),C(7),D(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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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所以你認為的答案是?

極致深藏】評論

謝謝的回覆~^_^不好意思,答案無誤~是我之前的資料訊息有誤。正確的資料如下———「訴願」、「請願」及「陳情」有何不同? (一)「訴願」:當行政處分影響人民權益時,人民認該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時,即得依法請求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重新審查其合法性或妥適性。 (二)「請願」: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個人權益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各該主管機關直接提起請願,而非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例如:對政府發布的法規,縱認其影響自己權益而有不同意見時,僅能向主管機關請願,不能提起訴願。 (三)「陳情」: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各機關提出之具體陳情。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一條、請願法第二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