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佳豪】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一、受驅逐出國處分或限令七日內出國仍未離境。二、未經許可入國。三、逾期停留、居留。四、受外國政府通緝。由此可知主管機關為入出國及移民署。
【NaNa-加油!明年106】評論
1.第一次為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得為暫時收容惟未賦予即時司法救濟之機會(應給予適時的救濟機會)第一次收容之目的在於只是為了送出國不用法官決定2.若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便為第二次且涉及人身自由長期剝奪基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應由法官決定
【Show Ayu】評論
未收容先收在說,要在收容則需由法官裁定。
【阿斯拉】評論
此題無答案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