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k620113】評論
第57條(國民身分證之初領及補領)I 有戶籍國民 年滿十四歲者 , 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 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II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III 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