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五)大元公司之總公司設在臺北,分公司設在美國,106年度總公司有課稅所得新臺幣600萬元,另有出售土地一筆(102年以前購入)所得240萬元,收到董事長的親戚對大元公司的贈與150萬元及嘉賓公司對大元公司的贈與200萬元。大元公司在美國分公司所得折合新臺幣350萬元,分公司已納美國所得稅折合新臺幣為70萬元,大元公司已納106年度之暫繳稅額為15萬元。依下列子題(48-50)填入正確答案:
【題組】48.大元公司在美國分公司所繳之稅,可在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中扣抵之數為新臺幣多少元?
(A)59.5萬
(B)70萬
(C)102萬
(D)136萬。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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