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應互推一人為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統一指揮及協調工作。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57143
統計:A(44),B(25),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曾亞郁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